一、律師事務所的稅務處理
(一)稅款繳納
1、個人所得稅
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由律師合伙設立、律師個人設立或者由國家出資設立。目前我國律師事務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個人獨資形式。
律師個人以個人獨資形式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律師以合伙形式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在稅法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財稅2000年第91號)第二條規定,該法規所稱的合伙企業包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年第149號)規定,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在稅法上,將合伙律師事務所界定為合伙企業,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所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合伙律所中的合伙人或者個人獨資律所的投資人
作為合伙律所的合伙人或者個獨律所的投資人,以每個合伙人或投資人為納稅人,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其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律所分配給合伙人或投資人的所得和當年留存利潤,按“先分后稅”原則納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案例:如,某律師事務所有A、B、C3個合伙人,投資比率分別為50%、30%和20%,一年下來事務所經營所得為400萬元。那么三個合伙人分別分得所得為200萬元、120萬元和80萬元。再根據“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律師事務所的雇員律師
律師事務所支付給雇員(包括律師及行政輔助人員,但不包括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如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律師當月取得的分成收入,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不高于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扣除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放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律師以個人名義再聘請其他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應由該律師按“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律師事務所的經營業務屬于增值稅中“現代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一般納稅人按照6%的增值稅稅率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簡易征收(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3%降至1%征收率征收)。
(二)律師事務所的稅務規劃
1、增值稅
(1)“小規?!迸c“一般納稅人”選擇
就增值稅而言,一般納稅人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是3%,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更是降至1%。從經濟效益出發,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更實惠。
(2)充分爭取區域性優惠政策
可以考慮在國家和地區出臺有稅收優惠的地區設立分所等相關機構,爭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2、個人所得稅
(1)收入支出方面
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中,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按照經營所得征收,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大,適用稅率越高,交的稅越多。在收入方面,在律所收入成本既定的情況下,合伙人數量越多、合伙人利潤分配比例越平均,總體交稅越少,這需要律所合伙人及管理層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安排;
合伙制或個人獨資制的律所在成本扣除方面,經營所得稅的稅基來源于律所的收入減去成本,所以應對律所的成本做好規劃和要求,取得充分的合規票據,充分利用成本費用扣除的各種政策,使得扣除最大化,將有效降低稅基,從而降低所得稅。
(2)爭取地方財政返還
個人所得稅屬于國家、地方共享稅。按照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為60%:40%。部分地區為了吸引投資,針對地方收入部分給與投資者一定的稅收返還,比例最高可達60%-70%,因此,對于部分投資區域廣泛的企業,可以充分運用這些地區的政策,實現個稅的合理籌劃。
(三)律師事務所的主要稅務風險與防范
1、實務中,存在墊付、債權債務轉移、居間人等情形,形式上表現為“三流”(資金、發票、合同)不一致。
建議:實務中,應規范發票管理,更應該規范交易流程,規劃交易合同,留存相關憑證,以防涉嫌虛開發票。
2、無票據開支、大量白條入賬等不合規行為。
建議:律所應建立相關的內控制度,建立規范賬目,區分明確代理費、辦案費、法律咨詢費等明細賬,杜絕白條、不合規票據沖抵成本的現象,以符合稅收政策的規定并切實降低稅務風險。
二、律所事務所的特殊會計處理
根據《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合伙律師事務所、個人獨資律師事務所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相對其他行業,應當對有關會計科目作如下特殊調整:
(一)資產類會計科目
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代客戶支付過戶費、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評估費、查詢復制費等各項墊付款項時:
墊付時:借:其他應收款-代客戶墊款
貸:銀行存款
收回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代客戶墊款
注意:若未分別核算,收回代墊款將會被視為價外費用,可能一并納入收入范圍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個人所得稅。律所應當將收回的代墊款在“代客戶墊款”科目核算,避免因劃分不清多繳稅款。
(二)負債類會計科目
1、事務所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出資律師、授薪律師、律師助理的辦案費用款項。
發生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付賬款-辦案款
支付時:借:應付賬款-辦案款
貸:銀行存款
2、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律師或個人獨資律師事務所的投資人為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除利潤分配之外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福利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等。
計提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金
支付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合伙 (或個人)律師酬金
貸:銀行存款
注意:應付合伙(或個人)律師酬金”這個科目一方面可以準確計量合伙人或投資人的非利潤分配形式報酬,用以確定社保繳費基數;另一方面,出資律師從律所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得在律所層面稅前扣除,這個科目單獨核算有利于申報納稅時準確地核算稅會差異金額。
3、在特定情況下,律所可能與其他律所或專業單位、個人合作承辦某具體業務,進行業務協作時,發生的各項應支付給業務協作方的款項(單獨向其他專業單位或個人購買服務的除外)。
收取總金額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款
主營業務收入
實際支付時 借:其他應付款—業務協作款
貸:銀行存款
注意:律所與其他律所或專業單位、個人合作承辦某具體業務、合作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委托人分別向各個單位、個人采購服務,律所僅統一代收款項。此時,計入“業務協作款”科目的金額無需申報納稅,由最終取得該款項并實際提供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申報納稅。在將業務協作款轉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后,憑轉付銀行轉賬記錄和收據入賬。另一種模式是委托人僅采購律所服務,律所以自己的名義向其他專業單位或個人購買服務。此時,律所取得的全部費用均應當確認收入開具發票。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款項時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并索取發票入賬。
4、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代客戶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回款、履約保證金等各類存放于專用賬戶的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專項監管款
事務所代客戶暫收的對方當事人支付的賠款等各類暫收款項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客戶暫收款
5、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
借:管理費用—執業風險基金
貸:執業風險基金
注意: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年91號)規定“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故律所提取的執業風險基金不得稅前扣除,此項目存在稅會差異,在申報納稅時需納稅調整。
(三)所有者權益類會計科目
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事業發展基金
貸:盈余公積—事業發展基金
(四)損益類會計科目
1、事務所因從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務而獲得的經費支持以及發生的支出。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公益法律服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公益法律服務成本
貸:應付賬款-公益法律服務辦案款
注意:法律援助補貼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故該部分免稅收入、成本應當與其他應稅收入、成本分開核算。如未能準確核算,可能會被全額要求申報納稅。
2、事務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生的執業責任保險費。
借:管理費用—執業責任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
注意:律所購買執業責任保險產生的支出屬于與收入相關的費用,準予稅前扣除,稅法沒有規定扣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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