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最有利措施之一,但是適用不當也會造成巨大損失。
近日,一家企業就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慎,被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稽查局認定為偷稅,處以所偷稅款0.5倍的罰款。
事情是這樣的,稽查局對這家企業進行了2016年至2018年三個年度的稅務稽查,根據被查企業提供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期間的2017年和2018年分別申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188,469.03元和34,164.74元,稽查認定未按規定準確歸集、不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其實就是沒有按規定設置登記研究開發費用支出輔助賬。由此,造成2017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21,283.70元,2018年虛增虧損34,164.74元。
稽查局認為,該企業不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行為屬于“虛假的納稅申報”,定性為偷稅,決定補交稅款并處以少交稅款0.5倍罰款10,641.85元。
根據現行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力度越來越大,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部分行業還增加到了100%,2022年第四季度更是將適用75%加計扣除比例的行業也提高至100%,其減稅效果非常明顯。但是其所包含的風險也是非常大的,不能小覷。
我們知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減稅額等于研發投入乘以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率和法定加計扣除率,公式表示如下: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減稅額=研究開發費用*符合加計扣除條件率*法定加計扣除率
以上每一個因素,都需要注意。首先要分清楚可以減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都有哪些,識別哪些屬于研發費用,哪些屬于正常的成本費用,準確確定研發費用與研發項目和研發方式的關系,是否合理合規的計算分攤。其次要明確哪些研發費用符合加計扣除的條件,包括費用項目、規定的要件,比如內部制度、按規定設立核算的輔助賬等,嚴格按照條件衡量研發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強化管理,努力提高加計扣除條件率;第三是加計扣除率是國家政策固定的,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加計扣除率,確保計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符合稅法規定。最后還要準確編制年度納稅申報表關于加計扣除的內容。只有這樣才能消除風險,降低稅款。
作者:方斌國 方正稅務師項目指導
責任編輯:錢紅燕 專業委員會委員
附:
行政處罰決定
惠稅稽 罰 〔2022〕 85 號
行政相對人名稱: ***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對人類別: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行政相對人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8534X
違法行為類型: 逃避繳納稅款
違法事實:
經我局檢查,你(單位)僅能提供2016年度專門的研發費用輔助賬,無法提供2017年度至2018年度專門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的輔助賬或必要記錄。
根據你(單位)提供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你(單位)在2016年度未進行加計扣除,在2017至2018年度進行了加計扣除。
根據你(單位)提供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明細賬、記賬憑證、研究開發項目加計扣除輔助帳等資料,你(單位)無法完全準確歸集2017至2018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金額。
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九條“企業未設立專門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第十條“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第十四條“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nbsp;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第三條“會計核算與管理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钡囊幎?,由于你(單位)無法提供2017至2018年度研發費用支出的輔助賬和必要記錄,僅依據其提供的2016年度至2018年度明細賬、記賬憑證等資料,無法完全準確歸集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的金額。
綜上所述,你(單位)2017年度至2018年度的未按規定準確歸集、不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進行加計扣除,應進行以下調整:
(1)你(單位)2016年度申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0元,無需調整。
(2)你(單位)2017年度申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188,469.03元,應全部調整,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141,891.31(計算:141,891.31=-46,577.72+188,469.03)元,你(單位)應補繳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21,283.70(計算:21,283.70=141,891.31*15%)元,調整后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0元。
(3)你(單位)2018年度申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34,164.74元,應全部調整,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0(計算:-536,077.02=-570,241.76+34,164.74)元,調整后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536,077.02,你(單位)無需補繳2018年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擬對上述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本次檢查調整后,你(單位)2017年度調整后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0元,2018年度調整后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536,077.02元,你(單位)2019、2020、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中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負數,即截至出具稽查報告時,本次檢查調整內容均未對2019、2020、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產生影響,我局將責令你(單位)根據此次檢查內容,更正2018年度至今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后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钡纫幎?,你(單位)在無法完全準確歸集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金額的情況下,在2017年度至2018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依然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造成少繳稅款。你(單位)上述行為構成偷稅
處罰類別: 罰款
處罰內容: 對你(單位)2017年度少繳企業所得稅21,283.70元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10,641.85元。
罰款金額(萬元): 1.064185
處罰決定日期: 2022-11-21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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